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雷永强:
本院执行王土岭与雷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5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东22号楼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F20081000491)房产的查封。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东22号楼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F20081000491)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魏茹(公民身份号码:41042********)所有。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东22号楼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F20081000491)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茹(公民身份号码:41042********)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魏茹(公民身份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五一路东22号楼2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书号:F20081000491)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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