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苑志刚、徐敏:
本院执行张聚芳与苑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恢6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2号楼A幢东单元11层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1号】不动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2号楼A幢东单元11层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1号】不动产一处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2号楼A幢东单元11层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1号】不动产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林鲁伟(证件号码:41040********)所有。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2号楼A幢东单元11层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1号】不动产一处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林鲁伟(证件号码:41040********)。四、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林鲁伟(证件号码:4104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诚朴路交叉口东南角东城国际2号楼A幢东单元11层11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3)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71号】不动产一处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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