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关晓娜: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洋洋、关晓娜、关高磊、王帅、关高远、关豪旭、王明辉、平顶山市隆海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403执256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湛河区凌云路与湛南路西南角银基王朝C地块一期7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995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位于湛河区凌云路与湛南路西南角银基王朝C地块一期7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995号】房产的抵押登记。三、位于湛河区凌云路与湛南路西南角银基王朝C地块一期7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995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连沛(身份证号:41042********)所有。位于湛河区凌云路与湛南路西南角银基王朝C地块一期7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995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连沛(身份证号:41042********)时起转移。四、买受人连沛(身份证号: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湛河区凌云路与湛南路西南角银基王朝C地块一期7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5995号】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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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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