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邢勇飞:
本院执行邢勇飞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89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邢勇飞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1)豫04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邢勇飞应履行的罚金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400元,于2024年5月15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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