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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勇飞罚金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8 17:10:5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邢勇飞:

本院执行邢勇飞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89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执行结案通知书载明:邢勇飞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1)豫04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邢勇飞应履行的罚金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400元,于2024515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upload/file/20240528/20240528171037_58946.pdf

责任编辑:孙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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