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金山:
本院执行王志刚、王英、秦丽、王曦、王曦光、王曦辉诉孙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17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17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17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对孙金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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