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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长江与刘国喜、罗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18:29:21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刘国喜、罗庆丽:

本院执行芦长江与刘国喜、罗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D91层西区四街75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1001430)房产的查封。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D91层西区四街75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1001430)房产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6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芦长江抵偿债务。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D91层西区四街75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1001430)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芦长江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芦长江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D91层西区四街75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卫东11001430)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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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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