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彦松: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刘彦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10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刘彦松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109号】不动产一处。向你公告送达刘彦松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28层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109号】的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内的询价评估结果公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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