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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参加法庭庭审提示

发布时间:2014-11-02 16:25:25


 

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要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要审查其身份证明书。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将宣布回避制度,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将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庭审将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一些复杂的案件法官可能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法官可能要求当事人分项陈述事实和理由,分组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法官认为能够当即认定的,会当即认定;不宜当庭认证的,待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或在判决书中认定。

三、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四、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依法判决。

五、对一些实事清楚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可能当庭进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将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独任审判员会根据案件情况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调解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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