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超、平顶山紫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杨世军与被执行人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豫04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河南省平新恒基实业有限公司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403执异134号执行裁定有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监督申请书、听证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及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5室公开开庭审查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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