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延平:
本院执行李平与杨延平、马亚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2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26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265号结案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杨延平、马亚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本金153800元、利息47515.58元、诉讼费337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205171.58元(执行费2978元已交)。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豫040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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