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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刘彦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0 17:41:59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刘彦松: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与平顶山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刘彦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1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28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09号】不动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28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09号】不动产一处的抵押登记。三、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28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09号】不动产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飞飞(证件号码:41041********)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飞飞(证件号码:41041********)。四、买受人李飞飞(证件号码:41041********)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2828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8)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09号】不动产一处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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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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