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民洋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基源工矿贸易有限公司、高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2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股金。向你们公告送达平顶山市鑫昊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股金的平明生评报字[2023]第7-12-11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四、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27日……评估结论:委托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圆)(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平明生评报字[2023]第7-12-11号资产评估报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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