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段小红:
本院执行师蕊与李彬举、李兴阳、段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3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北侧市供销社综合楼1层1123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601005123】房产的查封和抵押登记。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北侧市供销社综合楼1层1123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601005123】房产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144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师蕊抵偿债务。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北侧市供销社综合楼1层1123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601005123】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师蕊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师蕊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北侧市供销社综合楼1层1123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0601005123】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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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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