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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梦与被执行人李庆莉、马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2 19:25:49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马亚峰、李庆莉:

本院执行刘晓梦与被执行人李庆莉、马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0403执恢1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新华区和平路6号院市商业经济开发公司3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787号】不动产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位于新华区和平路6号院市商业经济开发公司3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787号】不动产一处的抵押登记。三、将对被执行人马亚峰、李庆莉名下所有位于新华区和平路6号院市商业经济开发公司3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0)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787号】不动产一处,以流拍价382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晓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四、上述房产在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晓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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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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