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瑞丰: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设东路支行与何瑞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6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何瑞丰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彩虹小区3#楼中单元9层908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11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何瑞丰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彩虹小区3#楼中单元9层908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911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4年7月9日上午11点07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684556元,单价每平方约5497元,该参考价格的房屋条件为架构正常,普通装修,无特殊情况。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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