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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秋菊与刘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5 09:44:32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永刚:
   本院执行耿秋菊与刘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53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537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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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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