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通过认真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出具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
三、确定承办人
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确定承办人后将案件程送庭。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法院指定代理的银行交纳诉讼费。七日内既不交费,又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被批准仍不交费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五、法院出具预收收据
当事人将盖有银行收讫章发票,及时交到法院立案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