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岳亮:
本院执行张亚涛与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1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荣邦花园1号楼东2单元31层东南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荣邦花园1号楼东2单元31层东南户房产以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4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亚涛抵偿债务。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荣邦花园1号楼东2单元31层东南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亚涛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亚涛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荣邦花园1号楼东2单元31层东南户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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