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雅青、郑晓兵:
本院执行史庆东、郑晓兵罚金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3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王雅青、郑晓兵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11号楼1单元11层111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33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王雅青、郑晓兵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南侧恒大名都11号楼1单元11层111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7)平顶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33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4年9月4日上午16点23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536248元,单价每平方约5843元,该参考价格的房屋条件为架构正常,普通装修,无特殊情况。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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