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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和矿业有限公司、蔡素贞、蔡清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25 11:26:1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河南乾鼎富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和矿业有限公司、蔡素贞、蔡清江: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和矿业有限公司、蔡素贞、蔡清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将该债权转让给河南乾鼎富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15办公室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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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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