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石磊:
本院执行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淑提、石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8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2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被执行人石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8681J别克牌汽车一辆的查封和抵押登记。二、被执行人石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8681J别克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胜男(公民身份号码:41062********)所有。被执行人石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8681J别克牌汽车一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胜男(公民身份号码:41062********)。三、买受人李胜男(公民身份号码:41062********)可持本裁定书到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22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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