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小聪:
本院执行陈小聪、兰多涌、王明羽、罗殿虎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59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车牌号为琼F22833起亚机动车一辆的查封。二、车牌号为琼F22833起亚机动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石林(证件号码:41042********)所有。车牌号为琼F22833起亚机动车一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石林(证件号码:41042********)。三、石林(证件号码:41042********)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车牌号为琼F22833起亚机动车一辆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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