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齐俊、范明喆、朱俊杰、陈光、张思源、李杰:
本院执行齐俊、范明喆、朱俊杰、陈光、张思源、李杰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65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22)豫04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所列义务,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654号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65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654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885300.62元,实际执行到位205859.8元(范明喆罚金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498.22元,陈光追缴违法所得36928元、齐俊追缴违法所得58433.58)。尚余1679440.82元未能执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6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新党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885300.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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