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王玉民罚金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1 11:21:46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王玉民:

本院在执行王玉民罚金一案中,因你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040312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惠燕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18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惠燕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18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122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upload/file/20241021/20241021112030_82699.pdf

责任编辑:陶玉蓓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