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玉民:
本院在执行王玉民罚金一案中,因你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12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惠燕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18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惠燕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1800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22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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