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委托执行相对异地执行,有利于节省执行成本和司法资源,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委托执行不够规范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基层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也颁布过相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这些规定逐渐不适应形势需求,甚至与新实施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委托执行制度在立法上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及相应程序,在执行实践中也存在由于委托执行不够规范导致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修改完善委托执行制度势在必行。
一、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执行的条件不具备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但在实践中,笔者根据自己所在法院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发现,委托法院都是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法院执行,且无受托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被执行人大多都常年在外务工,从而导致受托法院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而难以执行的情况。
2.委托执行的材料不齐全
《规定》第五条规定,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委托执行函、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材料。《规定》第八条规定,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规定》第七条规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但如果受托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是在7日内立案再要求补充,还是先要求补充再立案。对此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具体明文规定,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
3.未对申请执行人履行告知义务
委托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一般都没有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往往也没有对申请执行人作出风险提示,提示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因财产变化导致执行案件的执行权转移,或者也有可能由于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导致案件难以执行的情况。而申请执行人一般都不在受托法院辖区,难以向受托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往往导致难以执行。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所受理的委托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委托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财产线索。
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执行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有的委托法院往往会将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难案,委托给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往往执行标的额大,且被执行人难找或者确无履行能力,如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已服刑,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大量的委托执行案件积压不能执结。
二、委托执行的规范和完善
1.应严格委托执行的条件
委托执行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委托执行法院须经过详尽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可以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二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在外地有可供执行财产。委托执行的案件在委托之前必须进行财产调查,财产调查可以先本地后外地,也可以同时进行。如果本地有财产,应先进行处置,不足部分再委托有财产地法院执行。如果本地已无财产,外地也无财产,或者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办理委托执行,仍由原执行法院执行。
2.委托执行的材料应提供齐全
委托执行的材料应当完备,委托法院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务工的准确具体的地址或受托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及委托法院辖区无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如果受托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时该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材料后在7日内立案,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后再告知委托法院予以补充提供;有的受托法院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后直接退回委托法院而不予立案;有的受托法院经审查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时告知委托法院补充完备后再予以立案。笔者认为,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先审查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是否完备,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或退回,受托法院可以先不予立案,待委托法院提供的手续、材料完备后再予以立案执行。
3.应对申请执行人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在立案通知书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并提示风险,提示申请执行人有可能由于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同时还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财产线索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很高,由他们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能够有效提高执行效率。
4.执行难案不宜委托执行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执行案件,该类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一般都较大,被执行人难找或者履行能力差,甚至确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率低。且多数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需要通过当地司法救助解决。因此,该类执行案件应由当地法院自行解决,不宜对外委托执行,但在异地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还是应委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