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伟:
本院执行你罚金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74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23)豫040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所列义务,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747号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二、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7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伟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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