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海波:
本院执行乔赪与许海波、河南菁英优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250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关于乔赪与许海波、河南菁英优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490元(包含劳务费4763元、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677元)。至此,乔赪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豫04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已于2024年10月28日执行结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upload/file/20241029/20241029170951_41329.pdf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