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帅帅、边志明:
本院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边志明、刘帅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16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刘帅帅、边志明名下位于新城区龙翔大道以北、学府路以西常绿·大悦城小区23号楼1单元25层25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147号】房产。向你们公告送达刘帅帅、边志明名下位于新城区龙翔大道以北、学府路以西常绿·大悦城小区23号楼1单元25层25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21)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147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4年9月19日上午13点27分,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741115元,单价每平方约5350元,无特殊情况。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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