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永军: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本院在执行关于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本人原因,申请撤销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豫0403执1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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