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金凯瑞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与平顶山市金凯瑞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凯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一批财产物品(详见清单)。向你们公告送达平顶山市金凯瑞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一批财产物品(详见清单)新诚评报字[2024]第11-3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评估结论:经评估,截止到评估基准日2024年10月1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拟案件执行资产的评估值为32251.00元(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新诚评报字[2024]第11-3号资产评估报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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