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
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顺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竞、苏太
生、张艳丽、平顶山市里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一案,因你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 0403 执
1332 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
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
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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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