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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铁军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众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11:16:48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众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田铁军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众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32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履行(2024)豫04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所列义务,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1322号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二、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13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82,178.4元,诉讼费、执行费、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另算)。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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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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