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军豪、郝小红、范近青、时银磊、肖家林、潘付杰、寇红文、李岗奇、徐帅永、刘进营:
关于本院执行的杨成志、董军豪、郝小红、范近青、时银磊、余乐、肖家林、潘付杰、寇红文、李岗奇、徐帅永、张志勇、刘进营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张志勇罚金3000元、刘进营罚金2000元、徐帅永罚金1000元、寇红文罚金3000元、李岗奇罚金3000元、潘付杰罚金3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肖家林罚金20000元、余乐罚金30000元、时银磊罚金20000元、范近青罚金10000元、郝小红罚金3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50000元、董军豪罚金3000元、杨成志罚金25000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4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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