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凯森科技有限公司、王浩、张高亮:
关于河南平禹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凯森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述判决执行过程中,河南平禹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浩、张高亮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及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05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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