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樊玉兰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4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5号房。二、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7号房。三、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17层1709号房。向你们公告送达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5号房的豫开源评字第HKFX2025000102号司法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期房房地产市场价格为¥30.61万元(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豫开源评字第HKFX2025000102号司法评估报告)。向你们公告送达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7号房的豫开源评字第HKFX2025000103号司法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期房房地产市场价格为¥46.78万元(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豫开源评字第HKFX2025000103号司法评估报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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