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瑶瑶、吴金芳、张涛、张跃峰、赵纪伟、杨荣生、徐鉴钊、张万领:
关于本院执行的张瑶瑶、吴金芳、张涛、张跃峰、黄承某、赵纪伟、陈双义、杨荣生、徐鉴钊、张万领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张瑶瑶罚金30000元、吴金芳罚金15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200元、张涛罚金15000元、张跃峰罚金1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500元、黄承某罚金40000元、赵纪伟罚金1108元、陈双义罚金3000元、杨荣生罚金16000元及责令退赔13800元、徐鉴钊罚金2000元、张万领罚金3000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5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5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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