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樊玉兰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5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1号房。二、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2号房。三、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3号房。四、拍卖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4号房。向你公告送达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1号房、6#楼6层602号房、6#楼6层603号房、6#楼6层604号房的豫郑世纪评字[2025]020160S号司法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期房房地产市场价格分别为: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1号房:¥14.42万元。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2号房:¥29.81万元。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3号房:¥44.62万元。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路北鹰城商务中心A1-1地块6#楼6层604号房:¥45.64万元(资产评估报告全部内容详见豫郑世纪评字[2025]020160S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upload/file/20250217/20250217171941_1687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