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龙、刘建清、王海建、王川川、杨群坡、吴西西、刘家鑫、吴镇:
本院执行张龙、宋文非、刘建清、王海建、王川川、杨群坡、吴西西、刘家鑫、吴镇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54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54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73909元,实际执行到位8300元。尚余165609元未能执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19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龙、宋文非、刘建清、王海建、王川川、杨群坡、吴西西、刘家鑫、吴镇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限额17390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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