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龙:
本院执行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圣尊宝商贸有限公司、李海龙、王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42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解除李海龙名下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北段路西广厦俊园1号楼南单元1-2层【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2002696】房产的查封和抵押。二、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北段路西广厦俊园1号楼南单元1-2层【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2002696】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亚丽(公民身份号码:41041********)、李青(公民身份号码:41040********)时起转移。三、拍卖的房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时,买受人王亚丽(公民身份号码:41041********)、李青(公民身份号码:41040********)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北段路西广厦俊园1号楼南单元1-2层【不动产权证书(明)号:新华12002696】房产的产权过户或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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