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宏伟:
本院执行韩宏伟罚金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95号执行裁定书之二;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904号执行裁定书之二;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995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载明:韩宏伟罚金一案,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依据(2021)豫0403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韩宏伟应履行的罚金,于2024年12月1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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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