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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幸果与杨慧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4 15:29:25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杨慧省:

本院执行陶幸果与杨慧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1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将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华府小区AB栋地下2号车位(即杨慧省丈夫张艳杰于2007913日与平顶山市融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收取车位使用费合同”所附车位平面图中显示的12号车位)交申请执行人陶幸果管理,禁止被执行人杨慧省处分涉案财产及强制管理所取得的收益。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19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191号终本裁定书,裁定载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3000元,优先冲抵诉讼费2300元后,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9147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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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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