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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青、胡延芳、王金锋、郑佳楠、刘志愿、王朋谦、霍银亭、王立新、贺镇香、熊伟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

发布时间:2025-03-07 15:01:46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胡延芳、王金锋、郑佳楠、刘志愿、王朋谦、霍银亭、王立新、贺镇香、熊伟:

关于本院执行的秦青、胡延芳、王金锋、郑佳楠、刘志愿、王朋谦、霍银亭、王立新、贺镇香、熊伟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040319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秦青罚金10000元、胡延芳罚金15000元、王金锋罚金4000元、郑佳楠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元、责令退赔2100元 、刘志愿罚金10000元、王朋谦责令退赔7150元、罚金5000元、霍银亭罚金2000元、王立新退赔2331元及罚金2000元、贺镇香退赔115560元、罚金30000元、熊伟罚金3000元。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0403195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们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19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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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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