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宾与马书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0 16:28:5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宾:
关于本院执行的你与马书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执恢51号之二补充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23年11月05日作出的(2019)豫0403执恢51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23年11月05日作出的(2019)豫0403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部分应补充为“被执行人胡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书焕返还已取得的财产22572.81元及孽息(以22572.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upload/file/20250310/20250310162848_68042.pdf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陶玉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