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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1 15:53:4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陈长兴:

本院执行平顶山市神力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恢44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二、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0403执恢44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upload/file/20250321/20250321155254_58978.pdf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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