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康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亚楠与被执行人康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联系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247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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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