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源亨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高陇、邓凤祥:
关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东车站与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源亨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高陇、邓凤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豫0403执恢3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豫0403执恢35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恢35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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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