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席丽荣:
本院执行关于席丽荣与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660号执行裁定书。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执16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撤销),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席丽荣与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丽荣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豫0403执1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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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