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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席丽荣与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1 17:21:47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席丽荣:

本院执行关于席丽荣与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4031660号执行裁定书。二、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040316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撤销),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席丽荣与平顶山市辉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丽荣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豫04031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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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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