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红、张素芝、陈保华、陈晓明、赵杏珠:
关于河南省鼎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平顶山明珠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保红、张素芝、陈保华、陈晓明、赵杏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4)豫0403执22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225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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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