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顶山市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宝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2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213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载明: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豫0403执2130号终本裁定书。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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