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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8 09:58:50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张金龙:

本院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0403执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张金龙名下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天意花园A栋楼东塔7层B5-2和B6【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708号】不动产一处。向你公告送达张金龙名下位于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角天意花园A栋楼东塔7层B5-2和B6【不动产权证书(明)号:豫(2019)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16708号】房产的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不动产处置询价复函载明:该不动产在2025年03月14日,我局参照河南省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系统提供的参考总价格约382471元,单价每平方约4518元,该参考价格的房屋条件为架构正常,普通装修,无特殊情况。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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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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